您好,欢迎访问中国法学专家网!  注册申请免费代理诉讼案件 登录 |

法治动态

首页->资讯栏目->法治动态

高院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信息来源:智律网 | 责任编辑:丽丽 | 发布时间:2020-02-17

一、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本解答所指的诉讼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委托人从事诉讼活动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虽然规定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放弃自己的权利。诉讼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当事人对任意解除权的放弃,如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有效。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说明义务的除外。委托人放弃任意解除权的,不影响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解除合同应全额支付诉讼代理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委托人解除合同应全额支付诉讼代理服务费”的约定,性质上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其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亦即,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全部诉讼代理服务费。在该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受托人的实际工作量来确定诉讼代理服务费。

“委托人解除合同应全额支付诉讼代理服务费”的约定,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委托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的约定,人民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确定诉讼代理服务费。

三、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代理服务费违反《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系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诉讼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事关律师业、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正当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当事人应当遵守。对于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代理服务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委托人按照约定给付诉讼代理服务费后,又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为由请求返还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欠付诉讼代理服务费应支付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资金占用费的,应如何处理?

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欠付诉讼代理服务费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资金占用费等,其性质应当认定为违约金。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8条处理。

五、如何认定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所实施的诉讼代理活动的结果作为计酬依据。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全部或部分诉讼代理服务费按诉讼代理活动的结果作为计酬依据的,均应认定为风险代理。

六、如何认定风险代理的效力?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均不得适用风险代理。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因有违善良风俗,易引发道德风险,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风险代理约定的效力。该约定无效的,应当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1条第(4)项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

七、风险代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诉讼代理服务费如何确定?

风险代理条款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诉讼代理服务费。受托人已经实际提供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诉讼代理服务费。

诉讼代理服务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指导价,在原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服务费金额以内酌情确定。

八、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签订调解、和解协议需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但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自行签订调解、和解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签订调解、和解协议需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人民法院应从其约定,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此约定未尽说明义务的除外。

委托人未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自行与他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因委托人违反诉讼代理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而认定调解、和解协议无效。但受托人以委托人违反诉讼代理合同的前述约定为由,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分享到: 更多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专家解答

  • 未办预售证先收认购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认购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反之无须预缴增值税。
  • 租赁办公室所发生的装修费用能否进行抵扣进项税

    税务律师指出,公司对租入的办公室进行装修,所取得的装修费用专用发票,只要该办公室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可以一次性抵扣。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需要注意的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接受税务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偶尔会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理所当然应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要留意法律赋予的申请听证权。
  • 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因此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

    我们不能把限售股简单地等同于金融商品,不能够适用营业暂行条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出售限售股也不是金融商品的转让,而是属于股权转让,因此纳税人出售限售股不征收营业税。

税种专区

联系专家

13681086635
1056606199
1056606199
扫一扫加微信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