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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征收必有补偿,征收决定不等同于完全丧失土地收益!

信息来源:屋连网 | 责任编辑:丽丽 | 发布时间:2019-10-31

一、案情简介

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2〕248号)转用并征收张庄村耕地7.8781公顷,仝山林土地就在其中。仝山林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留地安置协议不具备改变土地性质的法律效力,且载明的征地面积与《留地安置协议书》中载明的面积不符为由,主张其土地并未被征收。原审法院认为滑县人民政府称已经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张庄村民委员会,张庄村民委员会提供了仝山林领取补偿款的清单,且仝山林也一直未向行政机关主张给付征地补偿款或提起相关请求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因此可认定仝山林已经得到了征地补偿款,其与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二、最高法观点

1、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被征收人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政府作出了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只能说明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但被征地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仍具有继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能仅将征地决定作为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条件。《留地安置协议书》系征地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与原集体土地所有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亦不足以否定原集体土地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原审判决仅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为由,认定仝山林丧失了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适用法律不当。

2、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原审判决对被诉的《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进行了实体审理,但仅以”仝山林认为该批复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仝山林的诉讼请求,而上述理由实际是有关仝山林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内容,原审判决存在裁判理由及裁判结论不统一问题。考虑到改判没有实际意义并增加诉累,故对该问题予以指出,不提起再审。

以上是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不能作为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条件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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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资深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房地产律师, 具有法律、财税、房地产多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会计法学、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房地产经济学、财务管理多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税法、会计法、刑法、刑诉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信托法、保险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长期从事涉税诉讼法律服务活动,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办理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债权纠纷案件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普通发票、隐匿销毁会计账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等涉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抵押担保、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重置补偿、公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物权、债权、侵权及企业破产重整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组织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帮助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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