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2-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 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
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 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
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见附件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三、关于“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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