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股权获税收支持,个人捐赠股权仍负重税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小何 | 发布时间:2016-05-13 在现行税法体系下,企业及个人捐赠股权需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税负较重,捐赠企业及个人不堪其负。一、企业无偿捐赠股权获税收支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45号文对于企业无偿捐赠股权的行为,仍按视同销售处理,但允许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额时将历史成本扣除,即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消除了企业捐赠股权的所得税负。毫无疑问,这迎合当前对捐赠给予税收支持的强烈诉求,是一个非常积极的趋势。 二、个人捐赠股权仍视同股权转让。45号文仅针对企业,对于个人捐赠股权暂未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个人捐赠股权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根据67号公告,个人捐赠股权被认为是“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视同转让股权,并要求按公允价值确定转让收入,除非具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列举情况,否则,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 三、个人捐赠房屋除特别规定外,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除三代以内直系亲属、赡养(抚养)义务人、法定(遗嘱)继承人(受赠人)间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企业和个人捐赠股权税负迥异,所以财富家族在设计家族持股架构时,公益捐赠的不同税务处理,也应作为架构设计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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