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达”终审被判未侵权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2 “一方系创办于1999年拥有“报达”商标的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下称报达家政公司),另一方为成立于2012年拥有“报达家政”商标的哈尔滨市南岗区报达家政通达服务部(下称报达家政服务部)。双方同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且均以“报达”之名从事家政服务,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因为“报达家政”商标与字号的权属问题而多次对簿公堂。 在报达家政公司方面针对报达家政服务部经营者韩晶申请注册的“报达家政BAODA”商标提出异议未果后,韩晶以侵犯其“报达家政BAODA”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报达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报达家政公司停止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并更改企业名称中的“报达家政”字样。 日前,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报达家政公司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并未侵犯韩晶拥有的“报达家政BAODA”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驳回韩晶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双方围绕着“报达家政”4字展开的权属争夺告一段落。 一、商标字号起纷争 报达家政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前身为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报达集团)于1999年3月创办的报达家政服务中心,经报达集团授权使用“报达POTA”商标。2003年12月,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责任公司,报达集团继续授权其使用“报达POTA”商标;2009年3月,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后持续经营家政服务至今。 据介绍,1999年2月至6月,报达集团共申请注册了21件“报达POTA”商标(下称“报达POTA”商标,如图),涵盖服装、食品、饮料等商品与广告、职业介绍、汽车保养等服务,但其中不包括家政服务。2000年9月,“报达POTA”商标被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2009年3月,报达集团将“报达POTA”商标独家授权给报达家政公司使用。 2006年5月,韩晶提出第5343105号“报达家政BAODA”商标(下称“报达家政BAODA”商标,如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家政服务、保洁工(家政服务)等。 2009年7月,在韩晶申请注册的“报达家政BAODA”商标通过初审公告后,报达集团提出异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韩晶申请注册“报达家政BAODA”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系对其“报达POTA”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 2011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韩晶申请注册的“报达家政BAODA”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报达集团在先申请注册的“报达POTA”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近似服务,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报达家政BAODA”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报达”作为报达集团的商标和字号已经在家政服务行业内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据此,商标局裁定“报达家政BAOD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针对商标局上述裁定,报达集团并未申请复审,该裁定已生效。 据了解,韩晶于2012年9月成立了报达家政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2014年2月,韩晶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报达家政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韩晶讼称,报达家政公司于2009年3月正式成立,系在其申请注册“报达家政BAODA”商标多年之后,报达家政公司使用“报达家政”字样开展经营及进行宣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韩晶请求法院判令报达家政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更改企业名称中的“报达家政”字样。 对此,报达家政公司则表示,其前身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创办于1999年,且经报达集团授权使用“报达POTA”商标,其在先使用“报达家政”字号与“报达POTA”商标并持续经营家政服务至今,而韩晶获得“报达家政BAODA”商标的时间为2009年10月,因此韩晶无权禁止报达家政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 二、终审判决未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报达家政公司使用“报达家政”企业名称在先,也是以“报达家政”为企业简称和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人。依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韩晶无权禁止报达家政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报达家政公司既未使用韩晶的“报达家政BAODA”商标,也无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韩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报达家政公司并未侵犯韩晶的“报达家政BAODA”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韩晶的诉讼请求。 韩晶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报达家政公司是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公司,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变迁与报达家政公司无关,该案中不应将三者之间的企业变迁联系在一起。 据悉,在二审庭审中,韩晶明确表示二审不再请求报达家政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改为请求法院判令报达家政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报达家政BAO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 报达家政公司答辩称,其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是对其企业名称及字号的合理使用,其对“报达家政”4字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而且报达集团持有“报达POTA”商标,其对“报达家政”字样的使用,与韩晶持有的“报达家政BAODA”商标在字体、文字数量、组合形式上存在明显区别,未侵犯韩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报达”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从历史渊源看,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和报达家政公司虽企业名称几经变迁,但上述3家企业均系与报达集团有关联的家政企业,并始终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韩晶仅以上述3家企业不是同一家企业而否认“报达家政”字样在使用上的合理承继,与事实不符。 该案中,在韩晶于2006年申请注册“报达家政BAODA”商标前,报达家政公司使用的“报达家政”标识经过其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在哈尔滨市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报达家政公司并不具有攀附韩晶持有的“报达家政BAODA”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同时,报达家政公司在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时通常会附加“POTA”标识,而该标识系报达集团享有的21件“报达POTA”商标的主体部分,哈尔滨市内的普通消费者通常会将“报达家政”字样与报达集团联系起来,形成特定指向。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报达家政公司对“报达家政”享有在先权利,并未侵犯韩晶持有的“报达家政BAODA”注册商标专用权,韩晶无权禁止报达家政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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