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存协议”能否为商标注册“开路”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2 “家乐(KNORR)”是全球知名的调味品牌。2013年,“家乐”品牌拥有者瑞士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下称赫米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1类“KNORR SUSTAINABILITY PARTNERSHIP”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赫米特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与谷歌公司的“KNO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随后,赫米特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日前,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家乐”品牌官网介绍,“家乐”品牌已有170多年的历史,产品在全球上百个国家销售。1993年,“家乐”产品进入中国。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查询发现,“家乐”品牌拥有者赫米特公司已在调味品领域注册了数十件中文商标,如“家乐”“康宝”“家乐浓汤宝”“一品鲜”“真味”等。 2013年11月,赫米特公司在第41类有关可持续农业的教育、有关可持续农业的培训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赫米特公司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与谷歌公司注册在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的“KNOL”商标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为由,作出驳回决定。赫米特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赫米特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错误,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争议商标是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则为纯字母组成,二者在构成要素、外观效果上有明显区别;二是争议商标中单词“Knorr”结尾是两个字母“r”,却被认定成了“l”;三是引证商标权利人谷歌公司出具了同意书,不认为两商标容易引起误认,同意赫米特公司使用争议商标,并承诺不会就该商标问题提起任何争议,且该同意书是谷歌公司自愿无偿作出。引证商标被谷歌公司用在knol网站的管理运营上,该网站早已于2011年关闭,没有证据表明网站将被重新启用,因此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注册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 庭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其决定书中的意见,认为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如注册在同一服务类别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赫米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所谓的商标权利人同意书也称为“共存协议”,是指由在先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他人在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书面文件。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意书制度被国外一些国家商标审查机构所采纳,但我国商标行政机关目前对这一制度并不认可。目前,通常的一种做法是在后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协商,申请共同拥有,但这对在后申请人显然是不太公平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共存协议’的认可度近年来在提高,而且法院比行政机关更倾向于接受这类协议,认为商标法规范的是私权领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凤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上达成的意见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完全不予考虑不尽合理。是否予以核准注册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双方商标使用商品的类似程度和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双方商标的知名度。理论上,这些指标越高,近似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小。” 据了解,在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中,因为“共存协议”的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原决定。法院认为,申请商标“UGG”和引证商标“UCG”近似程度较高,但引证商标所有人裕信银行出具《同意书》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因此,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时,应当考虑《同意书》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影响。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UGG”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见认为二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引起混淆的可能性较低或者说可以容忍。《同意书》体现了裕信银行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无证据证明该《同意书》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 “但并不是说只要有同意书的存在,法院都会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在(2013)高行终字第281号行政判决书中,北京高院认为,如果核准申请号为7358249的图形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垄断公有资源,据此驳回了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申请决定。”傅凤喜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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