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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5月1日后办过户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4-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昨天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自201651日起施行。

1、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5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4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5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明确了享受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政策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明确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营改增后予以保留的票种,且给予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使用过渡期。

政策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5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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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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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因此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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