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张高平申诉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29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高平 原审法院认定:2003年5月18日晚,张辉、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经歙县某检查站时,被害人王某要求搭车去杭州。19日凌晨,该车到达杭州市某汽车西站附近,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周某某打电话让其前来接人,周让王某打车到钱江三桥后再与其联系。张辉此时心生邪念,意欲强奸王某,并将想法告诉张高平,二人驾车调头驶至杭州市西湖区某路段僻静处停下,张高平应张辉要求按住王某,而后张辉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并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诉讼过程 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高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为由改判被告人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被告人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处理结果 2010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新疆石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转来的张高平申诉材料。2012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形成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将该意见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四、专家点评 该案影响较大,案件过程曲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案卷分析,向参加原案评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该案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发现原案证据疑点很多,不合常理,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等情况,主动出击,推动法院再审该案。案件最终改判张氏叔侄无罪,纠正了一起错案,案件办理效果良好,具有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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