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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责任编辑:小何 | 发布时间:2016-08-09

        【问题】

        县级供电公司购进电力时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但自用办公用电没有做销售处理而是做电损,不申报销售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电力产品只有进项,没有销项,是否有违税收原则?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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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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