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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甫:商家借营改增价外加税属价格欺诈

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5-10

全面营改增已经实施将近十日,《人民日报》今天刊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的评论文章指出,就在5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前后,社会上相继出现了一波涨价风,特别是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部分商家,助推了涨价风潮,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营改增的一些疑问,仿佛涨价都是改革造成的。这是对营改增改革的重大误解,需要予以澄清。

本来营改增是给企业减负,根本上是向消费者让利,个别“精明”的商家,打着营改增的幌子,耍一些小花招,其行为是借机变相涨价,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借营改增之名,集体串通涨价,或刻意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已经突破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底线,属于价格欺诈,是一种干扰市场秩序和损害改革稳定大局的行为,应当为其不当的发展策略付出代价。以下为文章全文:

一些不法商家借营改增之名,集体串通涨价,或刻意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已经突破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底线,属于价格欺诈。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推出的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然而,就在5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前后,社会上相继出现了一波涨价风,特别是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部分商家,助推了涨价风潮,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营改增的一些疑问,仿佛涨价都是改革造成的。这是对营改增改革的重大误解,需要予以澄清。

某商家一杯咖啡售价35元,再附加6%的“增值税”,实际向消费者收取37.1元,还说成是营改增所致,显然这是对营改增政策和内在机理的一种曲解。实际上,售价35元的咖啡中,已经包含有税金了,再附加上2.1元所谓的增值税金,等于是“税上加税”,背离了营改增的初衷,不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我国零售商品的价格属于“价内税”模式,其中已经内含了增值税金。因此,部分商家的“加税”,是一种变相的涨价行为,并不是商家标榜的“为国家代收税费”,只是为自身经营牟取不当利益,营改增无形背了“黑锅”。

营改增是一项为企业降税减负的重大减税举措,基本遵循是“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与目前的一些认识误区恰恰相反,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最大赢家,惠及面最广、减税幅度最大的行业,正是生活服务业。

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年营业收入500万以上)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而原有的营业税制下,按收入全额的5%计征营业税。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营业税口径返测,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率,名义税率仅增加0.66个百分点。再考虑到外购项目所含税金的抵扣问题,一般而言,对于具有一定规模、构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往往进货渠道比较规范、正规,取得外购项目可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几率会比较高,实际税负水平肯定是下降的,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原来的全额计征5%的营业税到全额征收3%(按营业税下含税价格还原后为增值税下的2.91%)的增值税,净减税幅度约在42%左右,是空前的“利好”。

就目前市场上的一些涨价行为而言,如果价格在合理区间内波动,也属正常现象,因为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家理性定价的策略安排纯属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然而,如果把涨价行为与全面减税的营改增试点改革联系起来,把涨价的理由归咎到营改增头上,则是本末倒置。本来营改增是给企业减负,根本上是向消费者让利,个别“精明”的商家,打着营改增的幌子,耍一些小花招,其行为是借机变相涨价,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借营改增之名,集体串通涨价,或刻意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已经突破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底线,属于价格欺诈,是一种干扰市场秩序和损害改革稳定大局的行为,应当为其不当的发展策略付出代价。

营改增试点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以5000亿元减税规模支撑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将几乎惠及所有的行业和企业,是重大的“改革红利”。在落实过程中,包括商家在内的各个方面,应该尽最大努力让改革原原本本落地,真正达到给企业减负、向消费者让利的效果,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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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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