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法学专家网!  注册申请免费代理诉讼案件 登录 |

专家视点

首页->资讯栏目->专家视点

企业欠税但已注销可向原股东追缴税款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7-04-21

税务机关开展税款征收过程中经常面临这样的难题:发现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税额可以确定,但该纳税主体已经正常注销、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丧失独立法人主体的资格。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继续追缴纳税主体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向谁追缴?

目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尚付之阙如。但如因此而对已丧失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的税法责任不予追究则有违公平,而且容易成为法人的控制人滥用权利逃避纳税义务的漏洞。从税务机关具有要求纳税主体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请求权这一事实来看,税务机关构成纳税主体的税收债权人。如果纳税主体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导致税务机关对法人的税收债务无法追缴,或者法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收债务,税务机关应当有权刺破“法人面纱”要求法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可以作为支持以上结论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规定尚有两大局限,一是仅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未规定非公司法人出资人责任;二是法人股东可能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而《公司法》没有针对这类情形的相关规定。

但是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条将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其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只要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仅应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抗辩。

例如: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以前年度少缴税款,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000万元,但该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的原大股东A承担连带责任。A在成立企业时实际出资200万元,但A不能以有限责任为由,只承担200万元的补税义务。

提示:《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如果发现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是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但税务机关仍然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相应的连带责任人履行纳税义务。


分享到: 更多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专家解答

  • 未办预售证先收认购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认购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反之无须预缴增值税。
  • 租赁办公室所发生的装修费用能否进行抵扣进项税

    税务律师指出,公司对租入的办公室进行装修,所取得的装修费用专用发票,只要该办公室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可以一次性抵扣。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需要注意的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接受税务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偶尔会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理所当然应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要留意法律赋予的申请听证权。
  • 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因此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

    我们不能把限售股简单地等同于金融商品,不能够适用营业暂行条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出售限售股也不是金融商品的转让,而是属于股权转让,因此纳税人出售限售股不征收营业税。

税种专区

联系专家

13681086635
1056606199
1056606199
扫一扫加微信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