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内涵与性质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29 所谓专家法律意见,是指在法学领域内有一定造诣被公认是权威的学者针对具体的案件所表达出的具体看法意见。其特点是:1、"权威性"。既然是法律专家,就是已经在法学领域有了相当地位,与一般人或名气不大的法律人的见解意见相区别,当事人看重的也在于此。2、"具体性"。不是纯理论的抽象研究,而是 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看法。3、"法理性"。法律专家的意见一般是比较注重合乎法理的,与领导指示、社会舆论相区别。 在现代各国证据法中,都强调证据能力的法定化,而证据能力的法定化首先就是证据方法的法定化,也就是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运用哪些证据形式,法律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形式有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专家法律 意见书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法律对此根本就没有规定。笔者认为: 首先,专家法律意见书既不是鉴定结论,也不是专家证人意见陈述。所谓专家意见,又称专家证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具有专门技能的以及在某些职业或技术领域里有经验的人向法院所提供的证据。他根据自己的知识所得出的结论是来自向他通报的或者他通过检验、测量等类似手段所发现的事实。这种证据的提供者通常是医生、精神病学者、药剂师、设计师、指纹专家等。”专家法律意见书和专家意见有相同的地方,比如:它们都是由案外人向法庭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意见,提供意见者一般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都能对法庭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等。但是,它们的不同点也很明显。第一,前者是对案件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一般不涉及对事实的评判,而后者提供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案件、确定争议的事实。第二,前者专家形成意见只需借助专家在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后者专家形成意见可以基于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直接观察,也可以借助与科学仪器、设备的测量。第三,前者专家向法庭提供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而后者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第四,前者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后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被看作证据的一种而被采纳。 其次,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同于律师的辩护词。在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大多是与辩护词分开单独提交给法庭的,二者尽管在论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异:第一,从身份上看,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是诉讼参与人,而参与论证的专家则不具备这一诉讼身份。第二,从是否具有倾向性上看,律师的天职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辩护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而专家意见书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中的问题发表意见。第三,从法律约束力上看,律师辩护词是当事人的律师依法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专家意见书则取决于法院是否邀请或当事人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并得出结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再次,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同于证人证言。普通证人作证的前提,必须是对案件事实有亲身感受,否则,即不能成为证人。参与论证的专家对案件事实不具亲历性,因而不具备证人资格,其提供的论证意见自然不是普通证人证言。就专家证人证言来说,专家必须具备法律知识之外和源自于人的普通经验知识之外的知识,而法律专家页不具备专家证人证言的资格,因此其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也不同于专家证人证言。 显然,专家法律意见书更不同于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所以,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具有诉讼证据能力,因而不是证据。所谓专家法律意见,是指法学专家从学理角度对某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甚至对某些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正确与否所提出的看法,是无权解释(即便该意见最终影响了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所采纳),这种意见是中立的,也不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强制力。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和实质来看,它应当属于社会舆论,本质和新闻报道、评案说法等一样。但专家法律意见书因是以专业权威的面目出现,所以更具有影响力,它对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甚至对法官会产生无形的影响力,对其它社会舆论起着推动和壮大作用,对司法的影响事实上也是不可低估的,故现在学理界通行的观点是将专家法律意见视为一种救济方式或手段,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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