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学专家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法学专家网 > 司法实务 > 诉讼保全

多重保全查封下债权人如何利用“参与分配制度”

信息来源:税务诉讼律师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4 14:54:32  

一、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最先查封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

首次查封的债权人顶多享有的是程序性的优先权,而非实质性的优先权,在正常状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参与分配制度不会启动,这时候,就按照各申请人的查封顺序进行依次受偿;在被执行人财产实力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可启动,且各债权人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这种情况下,除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受偿。

二、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在确保执行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是一个强调个别执行,效率优先的制度。

三、相关规范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最先创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对此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四、参与分配的要件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3)多个债权人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5)申请参与配债务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

(6)参与分配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五、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1)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后,着手实施分配,具体包括:

①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

②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且要附有计算表。

③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编制分配表。法院编制分配表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确定分配的顺序,以及确定分配数额。

④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5、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6、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就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下:

(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

(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

按照《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法学专家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