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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时的四个免责事由

信息来源:木林普法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26 09:57:32  

王利明教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要包括:

一是,受害人的故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书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对故意碰撞的含义可以作宽泛的解释,只要是故意与机动车接触,无论有没有遭受损害的故意,都应当使机动车免责。该免责事由产生的重要背景在于实践中的碰瓷现象。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在其无过错的情形下,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木林补记:只有当受害人的故意碰撞是造成其损害的唯一原因时,才能适用该条规则。如果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作为受害人故意碰撞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则,而是适用减轻规则。

二是,第三人的行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之一,是机动车运行与受害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第三人行为引发,则机动车一方无须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和《民法典》第1175条均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除过受害人故意碰撞行为以外,第三人行为最多只能导致机动车一方在90%范围内的免责,对于剩下的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不可抗力。

从侵权责任法第29条和《民法典》第180条、第1178条的规定来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可抗力都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78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除过受害人故意碰撞行为以外,不可抗力最多只能导致机动车一方在90%范围内的免责,对于剩下的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紧急避险。

机动车在运行中也可能发生紧急避险,在此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其要在90%的范围内免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除过受害人故意碰撞行为以外,第三人行为最多只能导致机动车一方在90%范围内的免责,对于剩下的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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