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3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茂亭,男,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冯茂亭因诉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终1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茂亭申请再审称,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津政复不受字〔2019〕2-3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受理举报信及不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冯茂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冯茂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潋
书记员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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