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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林、尹桃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6 10:5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双林。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桃兰,系杨双林之妻。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喻恒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远,区长。

原审第三人:常德金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代贵,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双林、尹桃兰因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关闭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7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双林、尹桃兰以一审、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杨双林、尹桃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双林、尹桃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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