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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6 12:3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雄权。

再审申请人徐雄权因诉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核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9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雄权以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由徐雄权在拆迁原址重建房屋。

本院认为,徐雄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雄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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