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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雁冰:基层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与困惑

信息来源:求新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17 10:21:47  

首先到这是学习的,我是河北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于来的匆忙,没有进行充分的准备。下面,我也想结合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一些情况,谈一点体会,不足之处请大家进行批评指正。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该制度改革的成败关键,取决于值班律师是否能够有效参与。我国创设和引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现实需要,其立法初衷也是希望通过值班律师的参与,改善目前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存在的尴尬困境。限于时间关系,我想用三句话进行概括,一是说我们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存在的“两低两高”现象,二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两个一公里”问题,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两个法律关系”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存在的“两低两高”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检察机关面临的任务很重,我们非常想把这项制度落实好,“两低两高”的现象也给我们带来困惑,“两低”是指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适用的比例非常低,在量刑建议环节,法院的采纳率比较低;“两高”是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高,还有一个就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修改率高,我觉得在我们这里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肯定其他的县市区也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在办理这些刑事案件中,在审查逮捕环节一件也没有收到我们辩护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的请求或者申请,所以说这种现象我认为值得大家关注。

二、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两个一公里”问题。“两个一公里”就是说有了我们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参与,我们对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启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这项制度。值班律师在权利告知、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在补充传统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对被追诉人而言,为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辩护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正是我们经常提及的值班律师制度打通法律援助制度“最初一公里”的独特价值。这项制度启动以后,我们如何让这一项成果落实到最后的判决中,这判决最后的一公里我们如何进行保证?像刚才上午顾老师以及其他老师在报告中也都指出了,我们现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性质应该是什么?我们如何在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最后的落实,这一公里如何实现?这一点我认为值得我们在座思考,特别是今天参会的律师同志特别多,这也是我今天参加这个会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向大家学习。

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两个法律关系”问题。“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控辩法律关系,一个是控审法律关系。如何在认罪认罚这项制度中得到实施?在上午的老师们的主体报告中也说到了,认罪认罚这项工作,检察机关检察官是主导,但是检察官的主导并不影响控辩关系应用,检察官的主导并不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最后判决的认定。所以说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在认罪认罚中把握好,这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我们的法律定位应当定什么?从性质来说这是法律援助,但是你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你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有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以及证据特点。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制度制定的再好,执行是关键,如何能落实落到地,把这些制度执行好,这恰恰是我们司法机关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也是这一项法律制度的灵魂所在。对于值班律师,这种在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的参与,这种功能是辩护性质,功能是不可丧失的。如果丧失了这种辩护功能,我们法律援助的目的也就达不到,任务也完不成。

因为时间关系,我的发言也要结束了,我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大名的情况,大名县是一个国家级的贫困县,是人口大县,将近100万的人口,大名县虽然有四家律师事务所,但律师大多在外地执业。近年来,我国律师人数不断增加,但与庞大的刑事案件数量相比还是明显不足,律师地域分布不平衡成为制约“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的主要瓶颈,且值班律师选任、薪资待遇等规定还不够完善,资源紧缺等问题非常严重,尤以西部地区为突出。现在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不仅仅是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问题,更多的是许多地方缺乏律师资源,从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来看值班律师的问题。确保有适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到值班律师工作当中,这是我国律师发展制度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面对人才匮乏、资源紧缺的现状,除了利用现有法律援助的一些实施方案,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还有政府采购多种方式并举,逐步扩大值班律师队伍规模。在值班方式上,除了现场值班,还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在律师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借鉴日本,采用“名簿待命制”;在自身工作上,可引用一些格式化法律文书,例如权利告知书、会见笔录和阅卷笔录等,这些格式文书可以对值班律师工作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同时,在服务方式上,加大落实力度,实现定点定时服务向个案服务的转变全覆盖;最后,在人才培养上对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群体,可以考虑颁发特别执照,加强锻炼,参与到法律援助案件中,既有利于今后律师队伍质量的提升,同时也可以缓解我国人才极度短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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