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本案普通合伙人提出其应对合伙企业外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部合伙人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杨某已退伙,已非合伙人,且仲裁裁决书裁决有限合伙企业负有向杨某返还投资本金及支付逾期投资收益的义务,故普通合伙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
《杨大昌等仲裁执行案》【(2018)京03执异62号】
争议焦点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人退伙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北京三中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金久富中心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锋作为中金久富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应对中金久富中心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吕锋称中金久富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经本院调查,中金久富中心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吕锋提出其应对企业外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部合伙人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杨大昌已从中金久富中心退伙,已非中金久富中心合伙人,且(2015)京仲裁字第07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金久富中心负有向杨大昌返还投资本金及支付逾期投资收益的义务,故吕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杨大昌的追加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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